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为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为更好地落实上述精神,特通知如下:
1、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合同,项目已完成并已按约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请采购用户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质量保证金退款手续。具体程序:①采购用户联系供应商获取电子收据及账号信息;②采购用户打印电子收据并签字盖学院章;③采购用户将电子收据及账号信息提交采购中心;④采购中心汇总单据并履行手续后统一交会计科;⑤会计科退款。
2、2021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合同,项目尚未完成或项目已完成但未收取质量保证金的,一律不再执行质量保证金条款。
3、本通知之日起,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合同不得再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
计划财务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中心
2022年6月27日